「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曾銘宗
曾銘宗
費鴻泰
費鴻泰
賴士葆
賴士葆
連署人
黃昭順
黃昭順
孔文吉
孔文吉
林德福
林德福
許淑華
許淑華
徐榛蔚
徐榛蔚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呂玉玲
呂玉玲
林為洲
林為洲
許毓仁
許毓仁
柯志恩
柯志恩
張麗善
張麗善
馬文君
馬文君
蔣乃辛
蔣乃辛
李彥秀
李彥秀
徐志榮
徐志榮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條 本條例除第八條第四項及第六十九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前項其餘條文施行之日起,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及原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不再適用。 第一百條 本條例除第八條第四項及第六十九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前項其餘條文施行之日起,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及原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不再適用。
一、修正第一項。 二、鑑於各項年金改革之推動,應同步實施以符合一致性,本條例雖預定於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開始實施,惟軍人及勞工部分尚未完成立法工作,為符合平等原則,宜待軍人、勞工部分完成立法程序再併行實施,爰修正第一項,本條例除第八條第四項及第六十九條外其餘條文施行日期應待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