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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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五條 本法除第七條第四項及第六十九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之。 前項其餘條文施行之日,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原公務人員撫卹法不再適用。 | 第九十五條 本法除第七條第四項及第六十九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原公務人員撫卹法不再適用。 |
一、鑑於各項年金改革之推動,應同步實施以符合一致性,本條例雖預定於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開始實施,惟軍人及勞工部分尚未完成立法工作,為符合平等原則,宜待軍人、勞工部分完成立法程序再併行實施,爰修正第一項,本條例除第七條第四項及第六十九條外其餘條文施行日期應待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之。
二、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原公務人員撫卹法應自條文實施後不再適用,爰修正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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