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曾銘宗
曾銘宗
費鴻泰
費鴻泰
賴士葆
賴士葆
連署人
孔文吉
孔文吉
徐榛蔚
徐榛蔚
呂玉玲
呂玉玲
張麗善
張麗善
柯志恩
柯志恩
馬文君
馬文君
林德福
林德福
許毓仁
許毓仁
黃昭順
黃昭順
蔣乃辛
蔣乃辛
李彥秀
李彥秀
許淑華
許淑華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林為洲
林為洲
徐志榮
徐志榮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十五條 本法除第七條第四項及第六十九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之。 前項其餘條文施行之日,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原公務人員撫卹法不再適用。 第九十五條 本法除第七條第四項及第六十九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原公務人員撫卹法不再適用。
一、鑑於各項年金改革之推動,應同步實施以符合一致性,本條例雖預定於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開始實施,惟軍人及勞工部分尚未完成立法工作,為符合平等原則,宜待軍人、勞工部分完成立法程序再併行實施,爰修正第一項,本條例除第七條第四項及第六十九條外其餘條文施行日期應待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之。 二、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原公務人員撫卹法應自條文實施後不再適用,爰修正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