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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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條 本條例除第八條第四項及第六十九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本條例施行前已退休者,得選擇適用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已受撫卹者,得選擇適用原教職員撫卹條例。 | 第一百條 本條例除第八條第四項及第六十九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前項其餘條文施行之日起,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及原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不再適用。 |
一、本條例原定「原教職員退休條例及原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不再適用」,修正為:「本條例施行前已退休者,得選擇適用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已受撫卹者,得選擇適用原教職員撫卹條例」。
二、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原定施行日期為中華民國107年7月1日。修訂為「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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