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張麗善
張麗善
連署人
徐榛蔚
徐榛蔚
林為洲
林為洲
陳學聖
陳學聖
黃昭順
黃昭順
呂玉玲
呂玉玲
許毓仁
許毓仁
曾銘宗
曾銘宗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林麗蟬
林麗蟬
許淑華
許淑華
費鴻泰
費鴻泰
林德福
林德福
馬文君
馬文君
陳雪生
陳雪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條 本條例除第八條第四項及第六十九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本條例施行前已退休者,得選擇適用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已受撫卹者,得選擇適用原教職員撫卹條例。 第一百條 本條例除第八條第四項及第六十九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前項其餘條文施行之日起,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及原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不再適用。
一、本條例原定「原教職員退休條例及原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不再適用」,修正為:「本條例施行前已退休者,得選擇適用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已受撫卹者,得選擇適用原教職員撫卹條例」。 二、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原定施行日期為中華民國107年7月1日。修訂為「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