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怡潔等21人擬具「替代役實施條例增訂第五十五條之四條文草案」、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等16人擬具「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替代役實施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通過) 第四條 替代役之類別區分如下: 一、一般替代役: (一)警察役。 (二)消防役。 (三)社會役。 (四)環保役。 (五)醫療役。 (六)教育服務役。 (七)農業服務役。 (八)原住民族部落役。 (九)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役別。 二、研發替代役。 三、產業訓儲替代役。 替代役類別實施順序及人數,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四條 替代役之類別區分如下: 一、一般替代役: (一)警察役。 (二)消防役。 (三)社會役。 (四)環保役。 (五)醫療役。 (六)教育服務役。 (七)農業服務役。 (八)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役別。 二、研發替代役。 三、產業訓儲替代役。 替代役類別實施順序及人數,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委員陳瑩等16人提案: 一、增訂第一項第一款第八目原住民族部落役的規定。 二、配合第一項第一款第八目之新增,原第八目遞移至第九目。 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等16人提案: 一、為鼓勵原住民青年返鄉服務,讓年輕族人得依其專長和意願,投入部落工作,在其出社會前能夠認識自身民族、學習傳統文化,爰增訂第一項第一款第八目「原住民族部落役」之規定。 二、原第一項第一款第八目配合遞移至第九目。 審查會: 修正通過。
(修正通過) 第五條 中華民國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除依第五條之一規定申請服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外,經徵兵檢查為常備役體位者,得依志願申請服一般替代役;檢查為替代役體位者,服一般替代役。 原住民依前項規定申請服一般替代役或服一般替代役者,主管機關得依其意願優先服原住民族部落役。 第一項申請服一般替代役役男,具下列資格者,得優先甄試,並依下列順序決定甄試順序: 一、因宗教、家庭因素。 二、國家考試及格合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類別專長證照。 三、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給合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類別專長證照。 四、具備相關之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 前項所定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由主管機關會商需用機關定之。 因犯罪於法院審理中或經判決有罪確定,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申請服一般替代役或限制其所服一般替代役類(役)別。但少年犯罪、過失犯或受緩刑之宣告而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 申請服一般替代役之資格、申請程序、期限、條件、錄取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替代役體位徵服一般替代役之實施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五條 中華民國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除依第五條之一規定申請服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外,經徵兵檢查為常備役體位者,得依志願申請服一般替代役;檢查為替代役體位者,服一般替代役。 前項申請服一般替代役役男,具下列資格者,得優先甄試,並依下列順序決定甄試順序: 一、因宗教、家庭因素。 二、國家考試及格合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類別專長證照。 三、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給合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類別專長證照。 四、具備相關之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 前項所定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由主管機關會商需用機關定之。 因犯罪於法院審理中或經判決有罪確定,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申請服一般替代役或限制其所服一般替代役類(役)別。但少年犯罪、過失犯或受緩刑之宣告而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 申請服一般替代役之資格、申請程序、期限、條件、錄取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替代役體位徵服一般替代役之實施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委員陳瑩等16人提案: 第一項新增但書有關具有原住民身分者,得依其志願優先申請服原住民族部落役的規定,係為配合前條修正內容而增訂,且亦不排除不具原住民身分者得申請此役別。 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等16人提案: 新增第二項具原住民身分者,得按其意願優先服原住民族部落役,以促進原住民青年返鄉服務,藉此幫助地方發展,並傳承原住民族文化。且不排除不具原住民身分者得申請原住民族部落役。 審查會: 修正通過。
(維持現行法) 第十七條 替代役役男之役籍管理辦法及一般替代役役男之訓練服勤管理辦法,分別由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等16人提案: 因原住民族地區之地理環境、人口結構與族群文化有其特殊性,爰明定原住民族部落役役男之訓練服勤管理辦法,應由主管機關會同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審查會: 維持現行法。
(照案通過) 第五十五條之四 用人單位違反其依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所訂定之服勤管理規定,致役男權益受損,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委員陳怡潔等21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三僅規定主管機關得對用人單位實施督導考核,發現用人單位對役男有施暴、重大侮辱行為或危害健康之情形時,主管機關僅得予以糾正,若未改善最多亦只能廢止其原分配員額、限制其申請之員額或於一定期間內不得提出申請,對役男之保障明顯不足,實須修正加強補足。 三、綜上,為使役男赴企業工作時之勞動權益得以獲得保障,避免替代役男成廉價血汗勞工,爰增訂本條文,明定僱用役男之企業,若違反服勤管理規定,使役男權益受損時,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審查會: 照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