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鴻鈞
李鴻鈞
連署人
曾銘宗
曾銘宗
賴士葆
賴士葆
吳志揚
吳志揚
張麗善
張麗善
林德福
林德福
徐榛蔚
徐榛蔚
鍾佳濱
鍾佳濱
鄭寶清
鄭寶清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林麗蟬
林麗蟬
蔣乃辛
蔣乃辛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趙正宇
趙正宇
林為洲
林為洲
黃昭順
黃昭順
羅明才
羅明才
余宛如
余宛如
陳怡潔
陳怡潔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受上述吊扣牌照處分後,若吊扣期間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者,應待原處分期滿,始得重領牌照;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第四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一、本條針對在道路上蛇行、飆車、逼車等等不當行為除了對駕駛處6千元以上2萬4千元以下罰緩之外,外加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處分。 二、諸多駕駛吊扣駕照期間,刻意透過無牌上路或是借他人牌照上路,依照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倘若上述情事被查獲,原本牌照將從吊扣情況變成吊銷。 三、此時,車主僅需繳交違規罰鍰後即可為車輛領取新的牌照,導致本條例第四十三條原訂吊扣牌照三個月的處分形同具文。 四、爰此,為修正本條例漏洞,提案要求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受吊扣牌照處分後,如果吊扣牌照期間再犯本條第十二條之五或六項規定。仍應待原吊扣牌照處分期滿後,始得重新請領牌照。
第六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 一、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或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一點。 二、有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二點。 三、有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三條之一或第五十四條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三點。 依前項各條款,已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不予記點。 汽車駕駛人在一年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三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第六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 一、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或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一點。 二、有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二點。 三、有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三條之一或第五十四條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三點。 依前項各條款,已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不予記點。 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一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由於我國駕照與牌照取得容易,交通罰則輕微,造成諸多駕駛人無視交通法規,導致交通事故頻傳,依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從民國100年以來,車禍造成死傷案件從23萬5千件,到去年成長為30萬5千件。 二、現行交通違規點數半年歸零的作法,會讓違規者心存僥倖,無法達到嚇阻。 三、爰此,參考交通事故較少的國家相關立法例,提案將原本違規記點六個月歸零期限提高至一年;並針對一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將一年期間提高至三年,藉以要求駕駛人小心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