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鍾孔炤
鍾孔炤
林靜儀
林靜儀
連署人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莊瑞雄
莊瑞雄
羅致政
羅致政
郭正亮
郭正亮
黃偉哲
黃偉哲
李昆澤
李昆澤
李麗芬
李麗芬
吳玉琴
吳玉琴
陳曼麗
陳曼麗
吳焜裕
吳焜裕
劉建國
劉建國
李俊俋
李俊俋
邱泰源
邱泰源
王榮璋
王榮璋
許智傑
許智傑
周春米
周春米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陳素月
陳素月
鍾佳濱
鍾佳濱
趙正宇
趙正宇
王定宇
王定宇
劉世芳
劉世芳
吳思瑤
吳思瑤
鄭運鵬
鄭運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八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及處分金額、處分日期、違反條款與內容等其他相關資訊,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三十八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修正第二項規定,除公布雇主之名稱與負責人姓名外,其他處分金額、處分日期或違反條款與內容等相關資訊亦有公告之必要。主管機關得彙整其他勞動基準法或各縣市政府建置公告專區之公告格式,整合違反法令公告之內容,以齊一公告之資訊。
第三十八條之一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及處分金額、處分日期、違反條款與內容等其他相關資訊,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三十八條之一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修正第二項規定,理由同前條修正條文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