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鍾孔炤
鍾孔炤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邱泰源
邱泰源
鍾佳濱
鍾佳濱
莊瑞雄
莊瑞雄
王榮璋
王榮璋
趙正宇
趙正宇
羅致政
羅致政
吳思瑤
吳思瑤
許智傑
許智傑
陳曼麗
陳曼麗
林靜儀
林靜儀
李麗芬
李麗芬
李昆澤
李昆澤
郭正亮
郭正亮
吳玉琴
吳玉琴
王定宇
王定宇
劉建國
劉建國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吳焜裕
吳焜裕
鄭運鵬
鄭運鵬
劉世芳
劉世芳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就業保險法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三十八條之一 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投保單位或雇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及處分金額、處分日期、違反條款與內容等其他相關資訊,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規範主管機關作成「影響名譽之處分」及「限期改善」之依據,其範圍含括本法之相關違反行為。藉由處以投保單位「影響名譽」之處分,讓違反義務人更正改善過去之缺失,且敦促與預防未來再次違反本法之規範,以排除未投保或投保薪資不實等行為所造成之權益保障不足之危險。 三、為維護社會應有公共秩序之安全,公布違反投保單位之相關違反資訊,除有排除權益保障不足之危險,且同時可保障社會大眾知之權益,適時開放政府資訊以避免個資保護成為黑心投保單位之擋箭牌,爰使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裁處罰鍰者,皆應作成「影響名譽之處分」,並課予違法單位「限期改善」之義務。 四、另除公布投保單位與相關負責人之名稱與姓名外,其他處分金額、處分日期、違反條款與內容等其他相關資訊亦有公告之必要。主管機關得彙整其他勞動基準法或性別工作平等法之公告格式,整合違反法令公告之內容,以齊一公告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