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鍾孔炤
鍾孔炤
林靜儀
林靜儀
連署人
郭正亮
郭正亮
莊瑞雄
莊瑞雄
劉建國
劉建國
羅致政
羅致政
鄭運鵬
鄭運鵬
黃偉哲
黃偉哲
李麗芬
李麗芬
李昆澤
李昆澤
吳玉琴
吳玉琴
劉世芳
劉世芳
李俊俋
李俊俋
邱泰源
邱泰源
王榮璋
王榮璋
王定宇
王定宇
吳焜裕
吳焜裕
陳素月
陳素月
鍾佳濱
鍾佳濱
許智傑
許智傑
陳曼麗
陳曼麗
周春米
周春米
趙正宇
趙正宇
吳思瑤
吳思瑤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退休金條例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五十三條之一 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雇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及處分金額、處分日期、違反條款與內容等其他相關資訊。 受委託運用勞工退休基金之機構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亦同。 一、本條新增。 二、新增第一項係規範主管機關作成「影響名譽之處分」,其範圍含括本條例之相關違反行為。藉由處以事業單位「影響名譽」之處分,讓違反義務人更正改善過去之缺失,且敦促與預防未來再次違反本法之規範,以排除勞工退休生活保障不足之危險。 三、為維護社會之公共秩序,公布違反事業單位之相關違反資訊,除有排除權益保障不足之危險,且可同時維護社會大眾知之權益,適時開放政府資訊以避免個資保護成為黑心事業單位之擋箭牌,爰使主管機關依本條例規定裁處罰鍰者,皆應作成「影響名譽之處分」。 四、另除公布事業單位與相關負責人之名稱與姓名外,其他處分金額、處分日期、違反條款與內容等其他相關資訊亦有公告之必要。主管機關得彙整其他勞動基準法或性別工作平等法之公告格式,整合違反法令公告之內容,以齊一公告之資訊。 五、新增第二項,受委託經營及運用勞工退休基金之金融機構,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將勞工退休基金用於非指定之投資運用項目者,亦依前項之規定作成「影響名譽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