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鍾孔炤
鍾孔炤
連署人
郭正亮
郭正亮
黃偉哲
黃偉哲
陳曼麗
陳曼麗
吳玉琴
吳玉琴
王定宇
王定宇
莊瑞雄
莊瑞雄
李麗芬
李麗芬
李昆澤
李昆澤
吳焜裕
吳焜裕
劉建國
劉建國
李俊俋
李俊俋
邱泰源
邱泰源
王榮璋
王榮璋
周春米
周春米
鄭運鵬
鄭運鵬
吳思瑤
吳思瑤
林靜儀
林靜儀
羅致政
羅致政
陳素月
陳素月
趙正宇
趙正宇
鍾佳濱
鍾佳濱
許智傑
許智傑
劉世芳
劉世芳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三條 雇主違反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並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或繼續限期改善,而未如期改善者,得按次分別處罰,至改善為止。 違反前項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雇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及處分金額、處分日期、違反條款與內容等其他相關資訊。 第三十三條 雇主違反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並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或繼續限期改善,而未如期改善者,得按次分別處罰,至改善為止。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新增第二項,係規範主管機關作成「影響名譽之處分」之依據,其範圍含括第一項違反之行為。藉由處以事業單位或雇主「影響名譽」之處分,讓違反義務人更正改善過去之缺失,且敦促與預防未來再次違反前項之規範,以排除職業災害勞工權益保障不足之危險。 三、另訂定裁罰公告事項,主管機關得彙整其他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或各縣市政府建置公告專區之公告格式,整合違反法令公告之內容,以齊一公告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