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撫卹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超明
陳超明
連署人
蔣乃辛
蔣乃辛
楊鎮浯
楊鎮浯
柯志恩
柯志恩
吳志揚
吳志揚
許毓仁
許毓仁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張麗善
張麗善
陳宜民
陳宜民
林麗蟬
林麗蟬
徐志榮
徐志榮
林德福
林德福
曾銘宗
曾銘宗
陳雪生
陳雪生
林為洲
林為洲
黃昭順
黃昭順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務人員撫卹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因公死亡人員,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 二、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三、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四、於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 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六、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前項人員除依前條規定給卹外,並依下列情形加給一次撫卹金: 一、第一款人員加給百分之五十。 二、第二款及第三款人員加給百分之二十五。 三、第四款人員加給百分之十五。 四、第五款及第六款人員加給百分之十。但第六款人員因防(救)災趕赴辦公發生意外或危險者,加給百分之二十五。 因公死亡人員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第一款人員任職滿十五年以上未滿三十五年者,以三十五年計。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規定之因公死亡,係因公務人員本人之交通違規行為而發生意外事故以致死亡者,依前條規定給卹。 第一項因公死亡情事之認定標準、審查機制及前項交通違規行為之範圍,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但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內政部所屬警政署、消防署、入出國及移民署、空中勤務總隊,則由公務人員所屬機關定之。 第五條 因公死亡人員,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 二、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三、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四、於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 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六、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前項人員除依前條規定給卹外,並依下列情形加給一次撫卹金: 一、第一款人員加給百分之五十。 二、第二款及第三款人員加給百分之二十五。 三、第四款人員加給百分之十五。 四、第五款及第六款人員加給百分之十。但第六款人員因防(救)災趕赴辦公發生意外或危險者,加給百分之二十五。 因公死亡人員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第一款人員任職滿十五年以上未滿三十五年者,以三十五年計。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規定之因公死亡,係因公務人員本人之交通違規行為而發生意外事故以致死亡者,依前條規定給卹。 第一項因公死亡情事之認定標準、審查機制及前項交通違規行為之範圍,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一、近年來公務人員因公死亡,於認定是否屬冒險犯難之情事,主管機關之最後認定,一再引發社會輿論之不同意見與殉職人員之家屬不滿,凸顯只由少數專家學者所組成之會議,未能參酌社會多數輿情,以及公務員所屬機關實務經驗之判斷,對於因公殉職之公務員家屬往往是二度傷害。 二、因此,針對公務人員勤務風險性較高的五個單位,包括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內政部所屬警政署、消防署、入出國及移民署、空中勤務總隊,因其業務複雜度、風險性為該五機關熟悉,故該五機關公務員若因公死亡,其認定標準、審查機制應由該五機關核實認定,以維護殉難公務員之尊嚴與保障殉職人員家屬之權益,並呼應社會輿情。 三、爰此,修訂「公務人員撫卹法」第五條,將因公死亡情事之認定標準、審查機制及前項交通違規行為之範圍,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但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內政部所屬警政署、消防署、入出國及移民署、空中勤務總隊,則由公務人員所屬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