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德福
林德福
連署人
蔣乃辛
蔣乃辛
賴士葆
賴士葆
孔文吉
孔文吉
曾銘宗
曾銘宗
徐志榮
徐志榮
柯志恩
柯志恩
黃昭順
黃昭順
楊鎮浯
楊鎮浯
林麗蟬
林麗蟬
顏寬恒
顏寬恒
陳雪生
陳雪生
呂玉玲
呂玉玲
許毓仁
許毓仁
王育敏
王育敏
許淑華
許淑華
蔣萬安
蔣萬安
費鴻泰
費鴻泰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羅明才
羅明才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一條 對於受刑人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悛悔向上,而與應許假釋情形相符合者,經假釋審查委員會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假釋出獄。 報請假釋時,應附具足資證明受刑人確有悛悔情形之紀錄及假釋審查委員會之決議。 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至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之受刑人,其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辦法,由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定之。 依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接受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受刑人,應附具曾受治療或輔導之紀錄及個案自我控制再犯預防成效評估報告,如顯有再犯之虞,不得報請假釋。 第八十一條 對於受刑人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悛悔向上,而與應許假釋情形相符合者,經假釋審查委員會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假釋出獄。 報請假釋時,應附具足資證明受刑人確有悛悔情形之紀錄及假釋審查委員會之決議。 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之受刑人,其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依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接受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受刑人,應附具曾受治療或輔導之紀錄及個案自我控制再犯預防成效評估報告,如顯有再犯之虞,不得報請假釋。
現行法令並未針對縱火犯施以獄中心理輔導治療。學者專家建議,應比照性侵犯罪,對縱火犯進行鑑定評估與治療。未來若縱火犯認定有再犯危險,可施以強制治療,以避免縱火犯輕易假釋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