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德福
林德福
連署人
孔文吉
孔文吉
賴士葆
賴士葆
曾銘宗
曾銘宗
許淑華
許淑華
黃昭順
黃昭順
費鴻泰
費鴻泰
徐志榮
徐志榮
柯志恩
柯志恩
楊鎮浯
楊鎮浯
顏寬恒
顏寬恒
蔣乃辛
蔣乃辛
許毓仁
許毓仁
陳雪生
陳雪生
王育敏
王育敏
蔣萬安
蔣萬安
呂玉玲
呂玉玲
林麗蟬
林麗蟬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羅明才
羅明才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十一條之一 犯第一百七十三條至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 第九十一條之一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
現行法令並未針對縱火犯施以獄中心理輔導治療。學者專家建議,應比照性侵犯罪,對縱火犯進行鑑定評估與治療。未來若縱火犯認定有再犯危險,可施以強制治療,以避免縱火犯輕易假釋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