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本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連署人
馬文君
馬文君
陳超明
陳超明
林德福
林德福
張麗善
張麗善
柯志恩
柯志恩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林為洲
林為洲
林麗蟬
林麗蟬
呂玉玲
呂玉玲
許毓仁
許毓仁
李彥秀
李彥秀
費鴻泰
費鴻泰
許淑華
許淑華
王惠美
王惠美
王金平
王金平
曾銘宗
曾銘宗
徐志榮
徐志榮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教育基本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藝術和美學素養、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第二條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將「藝術和美學素養」納入教育之目的,以確保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之理念受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