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管理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時代力量
時代力量
黃國昌
黃國昌
徐永明
徐永明
洪慈庸
洪慈庸
林昶佐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營事業管理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三十五條之一 國營事業就工會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所生爭議事件,經勞動部裁決有不當勞動行為時,該國營事業主管機關應對應負責任之董事、理事及經理人,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情節嚴重者,得撤換之。 一、本條新增。 二、依據本法第八條規定,國營事業主管機關之職權包括所管國營事業重要人員之任免、管理制度訂定、檢查及考核等事項。 三、為達成遴選目的及落實績效考核,強化管理效能,本法就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對應負責任之董事、理事及經理人,當其所負責之國營事業機構有經勞動部裁決有不勞動行為時,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情節嚴重者,得撤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