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萬安
蔣萬安
連署人
賴士葆
賴士葆
林為洲
林為洲
楊鎮浯
楊鎮浯
羅明才
羅明才
許淑華
許淑華
陳超明
陳超明
黃昭順
黃昭順
柯志恩
柯志恩
王育敏
王育敏
呂玉玲
呂玉玲
林麗蟬
林麗蟬
顏寬恒
顏寬恒
徐志榮
徐志榮
陳雪生
陳雪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 二、無正當理由,騷擾或跟蹤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前項行為,造成受騷擾或被跟蹤之人之身體健康或自由受嚴重影響或妨害者,得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三萬元以下罰鍰。 對未成年人有前二項行為者,加重處罰至二分之一。 第八十九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 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一、據調查顯示,跟蹤騷擾期平均為2.3年,有得更時間長達35年,受害者多為30歲以下。另16至24歲女學生中,每8位中就有1位有過被跟蹤騷擾的經驗,其中30%為陌生人、24%為追求者,皆非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家庭成員.現有法規無法保障。 二、參考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條文,故將原條文第二款「跟追」修改為「騷擾」及「跟蹤」,並直接準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之定義。又「申誡」之法律用語通常使用在公務員之懲處,且內涵不甚明確,爰刪除相關用語。 三、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對於「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之裁罰,僅處罰鍰三千元以下或申誡,對於跟蹤騷擾行為之內涵、以及是否嚇阻有效實有疑慮。爰提高原有罰鍰額度。 四、有鑑於跟蹤騷擾事件易導致嚴重暴力行為,故增加第二項加重裁罰事由。為加強對未成年保障,新增第三項加重處罰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