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琪銘
吳琪銘
陳怡潔
陳怡潔
連署人
蘇震清
蘇震清
林俊憲
林俊憲
張宏陸
張宏陸
黃國書
黃國書
鍾佳濱
鍾佳濱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陳素月
陳素月
鄭寶清
鄭寶清
陳其邁
陳其邁
周春米
周春米
林岱樺
林岱樺
高志鵬
高志鵬
陳歐珀
陳歐珀
李昆澤
李昆澤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五條 社會住宅承租者,應以無自有住宅或一定所得、一定財產標準以下之家庭或個人為限。 前項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申請資格、程序、租金計算、分級收費、租賃與續租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主管機關定之。 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租金計算,主管機關應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基準,並定期檢討之,惟租金上限不得逾市場租金水準二分之一。 第二項租金之訂定,不適用土地法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七條規定。 第二十五條 社會住宅承租者,應以無自有住宅或一定所得、一定財產標準以下之家庭或個人為限。 前項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申請資格、程序、租金計算、分級收費、租賃與續租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主管機關定之。 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租金計算,主管機關應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基準,並定期檢討之。 第二項租金之訂定,不適用土地法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七條規定。
一、社會住宅之出租應落實照顧低薪青年、弱勢族群之精神。惟現況卻顯示:社會住宅之租金幾與同區民宅租金相當, 毫無社會扶助功能。確有明文限制其上限之必要,使其與市場行情維持合理價差。 二、依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十條之規定,社會住宅租金不得逾市場租金水準。同條項辦法內亦針對「市場租金水準」設有明確的查估條件,具客觀之可信度。爰在第三項增修:社會住宅「租金不得逾市場租金水準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