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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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得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保險費,其最高標準比照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 村(里)長因處理公眾事務所致之身心障礙障者應給予相當一年事務補助費之撫卹;死亡者二年。連任一屆,加發一個月,並按屆數累計給予撫卹。 第一項及第三項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 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得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保險費,其最高標準比照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 第一項及第三項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
一、勵村(里)長工作並保障其合法權,新增第四項,因其處理里長事務所致傷障或死亡者,應給撫卹金。
二、為兼顧政府及地方財源,殘障者給付相當一年事務補助費、死亡者二年之撫卹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