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歐珀
陳歐珀
鄭寶清
鄭寶清
莊瑞雄
莊瑞雄
蘇震清
蘇震清
連署人
高志鵬
高志鵬
尤美女
尤美女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呂孫綾
呂孫綾
黃秀芳
黃秀芳
姚文智
姚文智
蔡易餘
蔡易餘
江永昌
江永昌
陳明文
陳明文
邱泰源
邱泰源
邱志偉
邱志偉
何欣純
何欣純
施義芳
施義芳
陳瑩
陳瑩
周春米
周春米
黃昭順
黃昭順
蔡適應
蔡適應
林昶佐
林昶佐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前條規定訂定公告空氣汙染防制計畫,並應每二年檢討修正改善,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之。 前項空氣汙染防制計畫之擬定,考量空氣污染物隨風擴散之特性,汙染源所在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會同鄰近受影響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擬定空氣汙染防制計畫。 第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前條規定訂定公告空氣汙染防制計畫,並應每二年檢討修正改善,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之。
一、本條第二項新增。 二、考量空氣污染物隨風擴散之特性,而風向又隨季節不同而變化,使得位於直轄市、縣(市)邊界之汙染源所排放之空氣汙染物影響到相鄰之直轄市、縣(市)之空氣品質。 三、汙染源所在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會同鄰近受影響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擬定空氣汙染防制計畫,俾解決直轄市、縣(市)交界空氣汙染模糊之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