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周春米
周春米
尤美女
尤美女
林俊憲
林俊憲
吳秉叡
吳秉叡
鍾孔炤
鍾孔炤
連署人
吳玉琴
吳玉琴
劉世芳
劉世芳
陳曼麗
陳曼麗
吳琪銘
吳琪銘
鄭運鵬
鄭運鵬
余宛如
余宛如
吳焜裕
吳焜裕
王定宇
王定宇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李麗芬
李麗芬
黃國書
黃國書
蘇震清
蘇震清
張宏陸
張宏陸
鍾佳濱
鍾佳濱
黃秀芳
黃秀芳
許智傑
許智傑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法院就被告在押之案件,應優先且密集集中審理。 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十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六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五年。 前項羈押期間已滿,仍未判決確定者,視為撤銷羈押,法院應將被告釋放。 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十年以下之罪者,審判中之限制出境期間,累計不得逾五年。但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之期間,不予計入。 第五條 法院就被告在押之案件,應優先且密集集中審理。 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十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六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八年。 前項羈押期間已滿,仍未判決確定者,視為撤銷羈押,法院應將被告釋放。 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十年以下之罪者,審判中之限制出境期間,累計不得逾八年。但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之期間,不予計入。
一、第一項、第二項未修正。 二、參照本法第一條「維護刑事審判迅速,保障人權及公共利益」之立法目的,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之意旨,並考量現行實務,審判中被羈押之刑事被告已甚少有超過五年者,爰修正第三項,將審判中羈押累計期間上限,從八年下修至五年。 三、第四項未修正。 四、考量第五項規定之限制出境處分為羈押之替代手段,爰一併將累積期間上限,下修至五年,以符我國憲法保障居住及遷徙自由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