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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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或第五十七條或違反第一百二十三條準用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或第五十七條規定。 二、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發行股票。 三、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或違反第一百二十三條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之三或第三十六條或依第一百二十三條準用第三十三條之三或第三十六條規定所為之限制。 五、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或依第一百二十三條準用第四十三條規定所為之通知,未於限期內調整。 六、違反第四十四條之一或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之二第一項所為措施。 七、未依第四十五條之一或未依第一百二十三條準用第四十五條之一規定建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內部處理制度與程序、內部作業制度與程序或未確實執行。 八、未依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或未依第一百二十三條準用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規定報核。 九、違反第一百十條第四項或違反第一百二十三條準用第一百十條第四項規定,未提足特別準備金。 十、違反第一百十五條第一項或違反第一百二十三條準用第一百十五條第一項募集共同信託基金。 十一、違反第四十八條規定。 | 第一百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或第五十七條或違反第一百二十三條準用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或第五十七條規定。 二、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發行股票。 三、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或違反第一百二十三條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之三或第三十六條或依第一百二十三條準用第三十三條之三或第三十六條規定所為之限制。 五、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或依第一百二十三條準用第四十三條規定所為之通知,未於限期內調整。 六、違反第四十四條之一或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之二第一項所為措施。 七、未依第四十五條之一或未依第一百二十三條準用第四十五條之一規定建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內部處理制度與程序、內部作業制度與程序或未確實執行。 八、未依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或未依第一百二十三條準用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規定報核。 九、違反第一百十條第四項或違反第一百二十三條準用第一百十條第四項規定,未提足特別準備金。 十、違反第一百十五條第一項或違反第一百二十三條準用第一百十五條第一項募集共同信託基金。 十一、違反第四十八條規定。 |
一、近來國內銀行弊案頻傳,然銀行因弊案金額與損失相較現行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罰鍰上限新臺幣一千萬元,實不相當,查國內其他法令罰鍰上限多已提高至上億元,如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罰鍰上限新臺幣二億元、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三十六條罰鍰上限新臺幣一億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二十三條罰鍰上限新臺幣一億元。
二、金融弊案牽涉層面甚廣,損失金額也越趨龐大,為使罰鍰區間符合比例原則,爰提高罰鍰上限至新臺幣二億元,以督促銀行完善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