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吳秉叡
吳秉叡
連署人
尤美女
尤美女
林靜儀
林靜儀
施義芳
施義芳
蘇巧慧
蘇巧慧
鍾佳濱
鍾佳濱
陳曼麗
陳曼麗
余宛如
余宛如
莊瑞雄
莊瑞雄
吳玉琴
吳玉琴
邱泰源
邱泰源
蕭美琴
蕭美琴
周春米
周春米
黃國書
黃國書
李俊俋
李俊俋
李麗芬
李麗芬
王定宇
王定宇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為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改造,「行政院衛生署」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爰修正原條文,以符合實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