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連署人
蘇巧慧
蘇巧慧
陳曼麗
陳曼麗
吳玉琴
吳玉琴
周春米
周春米
尤美女
尤美女
鍾佳濱
鍾佳濱
余宛如
余宛如
邱泰源
邱泰源
李麗芬
李麗芬
施義芳
施義芳
林靜儀
林靜儀
黃國書
黃國書
蕭美琴
蕭美琴
王定宇
王定宇
莊瑞雄
莊瑞雄
吳秉叡
吳秉叡
李俊俋
李俊俋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六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得設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由內政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勞動部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派代表組成,其任務如下: 一、協調有關機關研擬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方法及對策。 二、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公害糾紛事件必要之支援。 前項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兼任之。 第四十六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得設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由內政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派代表組成,其任務如左: 一、協調有關機關研擬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方法及對策。 二、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公害糾紛事件必要之支援。 前項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兼任之。
為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改造,「行政院新聞局」已裁撤,「行政院衛生署」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亦已改制為「勞動部」,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以符合實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