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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賴素美
連署人
蘇巧慧
陳曼麗
吳玉琴
周春米
尤美女
余宛如
邱泰源
黃國書
鍾佳濱
林靜儀
莊瑞雄
蕭美琴
李麗芬
王定宇
施義芳
吳秉叡
李俊俋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五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為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改造,「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已改制為「文化部」,爰修正原條文,以符合實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