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製劑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何欣純
何欣純
連署人
鍾孔炤
鍾孔炤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黃秀芳
黃秀芳
許智傑
許智傑
蔡易餘
蔡易餘
鍾佳濱
鍾佳濱
邱泰源
邱泰源
趙正宇
趙正宇
洪宗熠
洪宗熠
蕭美琴
蕭美琴
李麗芬
李麗芬
王定宇
王定宇
蔡適應
蔡適應
蘇巧慧
蘇巧慧
呂孫綾
呂孫綾
吳焜裕
吳焜裕
鄭寶清
鄭寶清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血液製劑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102年7月23日「衛生福利部組織法」正式施行,將行政院衛生署改組為「衛生福利部」,為完備法制程序且避免民眾混淆,將條文主管機關配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