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第七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何欣純
何欣純
連署人
鍾孔炤
鍾孔炤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黃秀芳
黃秀芳
許智傑
許智傑
邱泰源
邱泰源
蔡易餘
蔡易餘
鍾佳濱
鍾佳濱
洪宗熠
洪宗熠
趙正宇
趙正宇
呂孫綾
呂孫綾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蘇巧慧
蘇巧慧
蔡適應
蔡適應
蕭美琴
蕭美琴
李麗芬
李麗芬
吳焜裕
吳焜裕
鄭寶清
鄭寶清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醫師法第七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之三 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七條之三 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102年7月23日「衛生福利部組織法」正式施行,將行政院衛生署改組為「衛生福利部」,為完備法制程序且避免民眾混淆,將條文主管機關配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