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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社會工作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何欣純
連署人
鍾孔炤
陳賴素美
黃秀芳
許智傑
蔡易餘
邱泰源
鍾佳濱
洪宗熠
趙正宇
呂孫綾
蘇巧慧
蔡適應
蕭美琴
李麗芬
吳焜裕
鄭寶清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社會工作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市)為縣(市)政府。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社會師工作法所定隸屬於內政部之權責事項,變更為衛生福利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