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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物理治療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何欣純
連署人
鍾孔炤
陳賴素美
黃秀芳
許智傑
蔡易餘
鍾佳濱
邱泰源
趙正宇
洪宗熠
李麗芬
蕭美琴
蔡適應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呂孫綾
吳焜裕
鄭寶清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物理治療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本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102年7月23日「衛生福利部組織法」正式施行,將行政院衛生署改組為「衛生福利部」,為完備法制程序且避免民眾混淆,將條文主管機關配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