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馬文君
馬文君
連署人
顏寬恒
顏寬恒
林為洲
林為洲
林德福
林德福
孔文吉
孔文吉
林麗蟬
林麗蟬
王育敏
王育敏
呂玉玲
呂玉玲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許淑華
許淑華
柯志恩
柯志恩
楊鎮浯
楊鎮浯
費鴻泰
費鴻泰
張麗善
張麗善
蔣乃辛
蔣乃辛
徐志榮
徐志榮
江啟臣
江啟臣
陳雪生
陳雪生
議案狀態
不予審議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醫師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醫師執行業務時,應以中文製作病歷,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 前項病歷,除應於首頁載明病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及住址等基本資料外,其內容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就診日期。 二、主訴。 三、檢查項目及結果。 四、診斷或病名。 五、治療、處置或用藥等情形。 六、其他應記載事項。 病歷資料無法確定以中文表達者,得以外文加註之。 病歷由醫師執業之醫療機構依醫療法規定保存。 第十二條 醫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病歷,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 前項病歷,除應於首頁載明病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及住址等基本資料外,其內容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就診日期。 二、主訴。 三、檢查項目及結果。 四、診斷或病名。 五、治療、處置或用藥等情形。 六、其他應記載事項。 病歷由醫師執業之醫療機構依醫療法規定保存。
一、「病歷中文化」已由行政院列為國家「醫療保健」之綱領及行動方案。 二、若將「病歷中文化」經由修法予以明文規定,將可減少主管機關推動之困擾與抗拒。 三、另外,配合實際需要增列病歷確實無法以中文書寫者,亦得以外文加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