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一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其邁
陳其邁
連署人
高志鵬
高志鵬
羅致政
羅致政
姚文智
姚文智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吳琪銘
吳琪銘
莊瑞雄
莊瑞雄
蔡易餘
蔡易餘
林靜儀
林靜儀
林昶佐
林昶佐
鄭寶清
鄭寶清
洪宗熠
洪宗熠
呂孫綾
呂孫綾
葉宜津
葉宜津
張宏陸
張宏陸
李麗芬
李麗芬
尤美女
尤美女
江永昌
江永昌
郭正亮
郭正亮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一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十三條 本法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罰鍰,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處罰之。 前項之罰鍰,候選人經通知後屆期不繳納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之補貼費用及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之保證金款項內逕予扣除。扣除後仍不足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一百十三條 本法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罰鍰,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處罰之;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一、本項新增。 二、本法第四十一條明文訂定各組候選人選舉得票數達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臺幣三十元,第二十一條亦有保證金相關規範,但若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違反本法地一百十三條,屆期不繳納者,僅能移送強制執行,無法逕行由上述款項扣除,遂修法納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