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其邁
陳其邁
連署人
莊瑞雄
莊瑞雄
鄭寶清
鄭寶清
高志鵬
高志鵬
羅致政
羅致政
林靜儀
林靜儀
葉宜津
葉宜津
尤美女
尤美女
張宏陸
張宏陸
呂孫綾
呂孫綾
林昶佐
林昶佐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洪宗熠
洪宗熠
蔡易餘
蔡易餘
姚文智
姚文智
吳琪銘
吳琪銘
郭正亮
郭正亮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二十九條 (宗教詐術性交罪) 以宗教之名,施以詐術使男女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九條 (詐術性交罪)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現今假藉宗教之名施用詐術騙色事件層出不窮,且因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條文「誤信自己為配偶」之構成要件限制,而無法以之處罰。參照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248號刑事判決文中,針對「對於男女施用詐術,使陷於錯誤而同意為性交,行為人無施以強制力自明,又被詐欺者之同意固有瑕疵,然就形成決定之心理狀態觀之,仍本於個人自由意思,並無違反意願可言,自不成立強制性交罪。」可知,實務上有見解認為施用詐術的方式,並不該當違背他人意願,以致若無致對方誤信自己為配偶而與性交的結果,會有認事用法上的難題,進而造成法律真空,產生規範上之漏洞。為避免本罪在刑法上形同具文之結果,爰此修法來規範此類事件。 二、在量刑部分,因詐術性交罪之「施用詐術」與強制性交之「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要件情狀有別,故在量刑範圍上應與以區別,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