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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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依本條例褒揚之: 一、致力國民革命大業,對國家民族有特殊貢獻者。 二、參預戡亂建國大計,應變有方,臨難不茍,卓著忠勤,具有勳績者。 三、執行國策,折衝壇坫,在外交或國際事務上有重大成就者。 四、興辦教育文化事業,發揚中華文化,具有特殊貢獻者。 五、冒險犯難,忠貞不拔,壯烈成仁者。 六、有重要學術貢獻及著述,為當世所推重者。 七、有重要發明,確屬有裨國計民生者。 八、德行崇劭,流風廣被,足以轉移習尚,為世楷模者。 九、團結僑胞,激勵愛國情操,有特殊事蹟者。 十、捐獻財物,熱心公益,績效昭著者。 十一、宣揚民主理念、深化民主實踐,卓有實績者。 十二、其他對國家社會有特殊貢獻,足堪褒揚者。 | 第二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依本條例褒揚之: 一、致力國民革命大業,對國家民族有特殊貢獻者。 二、參預戡亂建國大計,應變有方,臨難不茍,卓著忠勤,具有勳績者。 三、執行國策,折衝壇坫,在外交或國際事務上有重大成就者。 四、興辦教育文化事業,發揚中華文化,具有特殊貢獻者。 五、冒險犯難,忠貞不拔,壯烈成仁者。 六、有重要學術貢獻及著述,為當世所推重者。 七、有重要發明,確屬有裨國計民生者。 八、德行崇劭,流風廣被,足以轉移習尚,為世楷模者。 九、團結僑胞,激勵愛國情操,有特殊事蹟者。 十、捐獻財物,熱心公益,績效昭著者。 十一、其他對國家社會有特殊貢獻,足堪褒揚者。 |
一、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一條,我國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二、觀諸台灣近代史,民主前輩為爭取民主落實,時有諸多可歌可泣之事蹟,足堪表率,為後世之楷模。惟當前褒揚條例所褒揚之事蹟,未能凸顯民主深化實踐民主之重要性,殊為可惜。
三、因此,為鼓勵國人共同捍衛台灣民主,修正第十一項為「宣揚民主理念、深化民主實踐,卓有實績者」,原項移至第十二項,以彰我國對於民主價值之重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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