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褒揚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其邁
陳其邁
連署人
鄭寶清
鄭寶清
姚文智
姚文智
林靜儀
林靜儀
蔡易餘
蔡易餘
羅致政
羅致政
林昶佐
林昶佐
高志鵬
高志鵬
呂孫綾
呂孫綾
洪宗熠
洪宗熠
張宏陸
張宏陸
莊瑞雄
莊瑞雄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葉宜津
葉宜津
尤美女
尤美女
吳琪銘
吳琪銘
江永昌
江永昌
郭正亮
郭正亮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褒揚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依本條例褒揚之: 一、致力國民革命大業,對國家民族有特殊貢獻者。 二、參預戡亂建國大計,應變有方,臨難不茍,卓著忠勤,具有勳績者。 三、執行國策,折衝壇坫,在外交或國際事務上有重大成就者。 四、興辦教育文化事業,發揚中華文化,具有特殊貢獻者。 五、冒險犯難,忠貞不拔,壯烈成仁者。 六、有重要學術貢獻及著述,為當世所推重者。 七、有重要發明,確屬有裨國計民生者。 八、德行崇劭,流風廣被,足以轉移習尚,為世楷模者。 九、團結僑胞,激勵愛國情操,有特殊事蹟者。 十、捐獻財物,熱心公益,績效昭著者。 十一、宣揚民主理念、深化民主實踐,卓有實績者。 十二、其他對國家社會有特殊貢獻,足堪褒揚者。 第二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依本條例褒揚之: 一、致力國民革命大業,對國家民族有特殊貢獻者。 二、參預戡亂建國大計,應變有方,臨難不茍,卓著忠勤,具有勳績者。 三、執行國策,折衝壇坫,在外交或國際事務上有重大成就者。 四、興辦教育文化事業,發揚中華文化,具有特殊貢獻者。 五、冒險犯難,忠貞不拔,壯烈成仁者。 六、有重要學術貢獻及著述,為當世所推重者。 七、有重要發明,確屬有裨國計民生者。 八、德行崇劭,流風廣被,足以轉移習尚,為世楷模者。 九、團結僑胞,激勵愛國情操,有特殊事蹟者。 十、捐獻財物,熱心公益,績效昭著者。 十一、其他對國家社會有特殊貢獻,足堪褒揚者。
一、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一條,我國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二、觀諸台灣近代史,民主前輩為爭取民主落實,時有諸多可歌可泣之事蹟,足堪表率,為後世之楷模。惟當前褒揚條例所褒揚之事蹟,未能凸顯民主深化實踐民主之重要性,殊為可惜。 三、因此,為鼓勵國人共同捍衛台灣民主,修正第十一項為「宣揚民主理念、深化民主實踐,卓有實績者」,原項移至第十二項,以彰我國對於民主價值之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