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設置分庭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莊瑞雄
莊瑞雄
陳其邁
陳其邁
蘇震清
蘇震清
陳明文
陳明文
尤美女
尤美女
邱志偉
邱志偉
劉櫂豪
劉櫂豪
鄭寶清
鄭寶清
連署人
洪宗熠
洪宗熠
蔡適應
蔡適應
吳焜裕
吳焜裕
姚文智
姚文智
鍾孔炤
鍾孔炤
林淑芬
林淑芬
周春米
周春米
蔡易餘
蔡易餘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最高法院設置分庭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最高法院分庭設法官五人至七人,以資深一人充庭長,處理該分庭一切事務,並兼民刑事庭審判長,其餘法官分掌民刑審判事件。 第五條 最高法院分庭設推事五人至七人,以資深一人充庭長,處理該分庭一切事務,並兼民刑事庭審判長,其餘推事分掌民刑審判事件。
民國78年12月「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公布施行後,「司法官」之名稱已將「推事」統一為「法官」,最高法院設置分庭條例中並未隨之修正,易造成民眾混淆與誤解,故本法應一併配合修正,以統一法律用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