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莊瑞雄
莊瑞雄
陳其邁
陳其邁
陳明文
陳明文
蘇震清
蘇震清
邱志偉
邱志偉
尤美女
尤美女
連署人
劉櫂豪
劉櫂豪
蔡適應
蔡適應
鄭寶清
鄭寶清
洪宗熠
洪宗熠
鍾孔炤
鍾孔炤
吳焜裕
吳焜裕
周春米
周春米
林淑芬
林淑芬
姚文智
姚文智
蔡易餘
蔡易餘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適齡國民因身心障礙、疾病、發育不良、性格或行為異常,達到不能入學之程度,經公立醫療機構證明者,得核定暫緩入學。但健康恢復後仍應入學。 適齡國民經公立醫療機構鑑定證明,確屬重度智能不足者,得免強迫入學。 第十二條 適齡國民因殘障、疾病、發育不良、性格或行為異常,達到不能入學之程度,經公立醫療機構證明者,得核定暫緩入學。但健康恢復後仍應入學。 適齡國民經公立醫療機構鑑定證明,確屬重度智能不足者,得免強迫入學。
為避免有歧視意味,且有鑑於1997年4月18日已將「殘障福利法」中之殘障用語更名為「身心障礙」,故本法應一併配合修正,以示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