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俊俋
李俊俋
連署人
陳怡潔
陳怡潔
鍾孔炤
鍾孔炤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余宛如
余宛如
段宜康
段宜康
葉宜津
葉宜津
蔡易餘
蔡易餘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鄭寶清
鄭寶清
林俊憲
林俊憲
鍾佳濱
鍾佳濱
邱泰源
邱泰源
呂孫綾
呂孫綾
洪宗熠
洪宗熠
邱議瑩
邱議瑩
李麗芬
李麗芬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 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等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 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並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上網公告。 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 第六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 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等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 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
一、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以下簡稱本法)自民國八十二年立法迄今已逾二十年,其立法意旨乃藉由據實申報財產,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使一般人民得以知悉公職人員財產之狀況,故公職人員須依法須據實申報財產。又本法第二條即明訂,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準用本法規定,以利人民了解公職候選人之財產狀況,除作為民主選舉時投票行為之參考依據,亦可供社會大眾公開檢驗候選人之道德及廉能標準,端正選風。 二、查本法第六條規定,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之資料應彙整列冊,供人查閱。惟,現行由考試院、監察院及行政院共同訂定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關於人民查閱相關資料之規定不僅繁複,且僅限於指定場所為之;該辦法亦規定對於查閱之資料僅可閱覽,並不得攝影、抄錄或影印,無形中設置人民接觸相關資料之高門檻,實有檢討之必要。 三、鑑於上述候選人之財產申報資料應公開受人民檢驗之原則,且現行僅可供查閱之規定於網路時代有與時俱進之必要,爰修正本法第六條,將原第一項後段挪至新增第三項,並增列部分文字,應由選務機關上網公告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財產申報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