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第三條、第十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秀芳
黃秀芳
洪宗熠
洪宗熠
陳明文
陳明文
連署人
吳玉琴
吳玉琴
陳瑩
陳瑩
李麗芬
李麗芬
蘇治芬
蘇治芬
呂孫綾
呂孫綾
林俊憲
林俊憲
王定宇
王定宇
周春米
周春米
林岱樺
林岱樺
鍾孔炤
鍾孔炤
鄭寶清
鄭寶清
蔡適應
蔡適應
高志鵬
高志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共電視法第三條、第十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公視基金會之主管機關為文化部。 第三條 公視基金會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
因應行政院組織法修訂,修正主管機關為文化部。
第十條 公視基金會之業務如下: 一、電台之設立及營運。 二、電視節目之播送。 三、電視節目、錄影節目帶及相關出版品之製作、發行。 四、電台工作人員之養成。 五、電視學術、技術及節目之研究、推廣。 六、其他有助於達成第一條所定目的之業務。 前項第一款所稱電視台,得包括客語、河洛語及其它各族群語言、文化之頻道。 第十條 公視基金會之業務如下: 一、電台之設立及營運。 二、電視節目之播送。 三、電視節目、錄影節目帶及相關出版品之製作、發行。 四、電台工作人員之養成。 五、電視學術、技術及節目之研究、推廣。 六、其他有助於達成第一條所定目的之業務。
為保障本國語言及文化多元性,增訂公視基金會德經營客語、河洛語及其它各族語言、文化之頻道。
第二十八條 公視基金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編列預算之捐贈。 二、基金運用之孳息。 三、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四、從事公共電視文化事業活動之收入。 五、受託代製節目之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十條第一款之業務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第二十八條 公視基金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編列預算之捐贈。 二、基金運用之孳息。 三、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四、從事公共電視文化事業活動之收入。 五、受託代製節目之收入。 六、其他收入。
一、新增第二項規定。 二、客家與原住民電視台,製播方式由客家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列預算,委託製作,為確保河洛語及其它各族群語言、文化之頻道之經費來源,明定由相關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以承擔主管機關應有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