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鍾佳濱
鍾佳濱
邱泰源
邱泰源
李昆澤
李昆澤
連署人
林俊憲
林俊憲
施義芳
施義芳
郭正亮
郭正亮
莊瑞雄
莊瑞雄
李麗芬
李麗芬
鍾孔炤
鍾孔炤
鄭運鵬
鄭運鵬
余宛如
余宛如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林靜儀
林靜儀
葉宜津
葉宜津
黃國書
黃國書
鄭寶清
鄭寶清
陳素月
陳素月
周春米
周春米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更名為勞動部,勞動部組織法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公布,且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織條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廢止,為符現行政府體制,爰修正本條文中央主管機關文字。
第五條 前二條專款之收支、管理及審核事項,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由勞動部勞工保險監理會負責監督及審議。 勞工保險機構辦理本法規定各項業務所需費用,由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編列之預算支應。 第五條 前二條專款之收支、管理及審核事項,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負責監督及審議。 勞工保險機構辦理本法規定各項業務所需費用,由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編列之預算支應。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更名為勞動部;另依勞動部勞工保險監理會設置要點,勞工保險監理業務由勞動部勞工保險監理會辦理,爰修正本條文第一項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