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高志鵬
高志鵬
許智傑
許智傑
鄭寶清
鄭寶清
邱志偉
邱志偉
連署人
蘇治芬
蘇治芬
蔡適應
蔡適應
鍾佳濱
鍾佳濱
江永昌
江永昌
莊瑞雄
莊瑞雄
陳素月
陳素月
洪宗熠
洪宗熠
姚文智
姚文智
陳其邁
陳其邁
趙天麟
趙天麟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李俊俋
李俊俋
周春米
周春米
吳琪銘
吳琪銘
余宛如
余宛如
林俊憲
林俊憲
段宜康
段宜康
陳歐珀
陳歐珀
何欣純
何欣純
陳曼麗
陳曼麗
林靜儀
林靜儀
黃秀芳
黃秀芳
吳玉琴
吳玉琴
趙正宇
趙正宇
林昶佐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三十條 國民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有依法選舉與被選舉之權。 第一百三十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一、修正本條文。 二、十八歲公民權已為全球趨勢,為納入青年公民權以擴大民主機制,並使其權利與義務相符,且舒緩世代對立之緊張,年齡門檻應依社會型態變遷與時代潮流與時俱進,於中華民國憲法明定選舉與被選舉之年齡門檻,將不利於未來修正調整。年齡資格應訂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