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組織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高志鵬
高志鵬
許智傑
許智傑
鄭寶清
鄭寶清
連署人
何欣純
何欣純
呂孫綾
呂孫綾
黃秀芳
黃秀芳
陳曼麗
陳曼麗
吳玉琴
吳玉琴
莊瑞雄
莊瑞雄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陳怡潔
陳怡潔
李俊俋
李俊俋
洪宗熠
洪宗熠
姚文智
姚文智
鄭運鵬
鄭運鵬
鍾孔炤
鍾孔炤
賴瑞隆
賴瑞隆
趙天麟
趙天麟
趙正宇
趙正宇
林昶佐
林昶佐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經濟部組織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經濟部設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十二條 經濟部設中小企業處,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一、台灣中小企業佔總體企業家數高達97.7%,吸納78%就業人口,銷售額佔所有企業30%,但過去政府政策與資源多集中於大型企業,權貴資本主義依賴威權體制的保護,無法面對國際激烈競爭,整體經濟政策與政府相關組織架構應徹底轉型。 二、比較我國經濟上夥伴國家或競爭對手,如美國「小型企業署」與內閣部門相同位階,韓國亦將「中小企業廳」升格為「中小創投企業部」,新加坡將於2018年成立「新加坡企業發展局」。我國主管機關卻僅停留於政策執行單位,忽視中小企業發展,為發揮小而美的經濟體質,應隨國際趨勢將主管機關層級提升,強化政策規劃擬定之權責,以利跨部會間政策橫向協調。 三、我國政府對於新創企業提供之各項資源散落於不同計畫,又欠缺主管機構,政策方向不明確亦無法發揮綜效,難以形塑利於新創發展之環境。新創企業皆由中小企業而起,中小企業處之業務擴大為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可提供單一窗口,整合既有資源,加強橫向協調功能,排除法規與政策障礙,以應變全球經濟局勢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