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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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經濟部設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 第十二條 經濟部設中小企業處,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
一、台灣中小企業佔總體企業家數高達97.7%,吸納78%就業人口,銷售額佔所有企業30%,但過去政府政策與資源多集中於大型企業,權貴資本主義依賴威權體制的保護,無法面對國際激烈競爭,整體經濟政策與政府相關組織架構應徹底轉型。
二、比較我國經濟上夥伴國家或競爭對手,如美國「小型企業署」與內閣部門相同位階,韓國亦將「中小企業廳」升格為「中小創投企業部」,新加坡將於2018年成立「新加坡企業發展局」。我國主管機關卻僅停留於政策執行單位,忽視中小企業發展,為發揮小而美的經濟體質,應隨國際趨勢將主管機關層級提升,強化政策規劃擬定之權責,以利跨部會間政策橫向協調。
三、我國政府對於新創企業提供之各項資源散落於不同計畫,又欠缺主管機構,政策方向不明確亦無法發揮綜效,難以形塑利於新創發展之環境。新創企業皆由中小企業而起,中小企業處之業務擴大為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可提供單一窗口,整合既有資源,加強橫向協調功能,排除法規與政策障礙,以應變全球經濟局勢變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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