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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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條 (刪除) | 第二十七條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代表人,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 對於第一項、第二項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一、現行制度之下,法人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指定自然人擔任並得隨時改派,其法人利益優先於公司利益,董監事登記徒具形式,極難評估其操守能力;且權責不明,若董監事有違職守,針對不法行為之究責易滋生困擾。
二、為落實公司治理並根據國際趨勢,限制法人不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僅自然人方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爰刪除本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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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七條 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語音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語音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語音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但對於股東會選舉董事或監察人議案者,不得授權。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 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 第一百七十七條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
一、增訂第一項。鑑於電傳科技發達,以視訊會議方式從事會談,亦可達到相互討論之會議效果,爰參考外國立法例新增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二、增訂第二項。以視訊會議方式從事會談,與親自出席無異,爰增訂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三、配合增訂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原第一項以下,項次順移。
四、原第二項之立法目的係為防止少數股東利用委託書制度致生操縱股東會之流弊,故限制一般股東之代理權。然而,因時空背景變化及基於股東權之保障,並審酌各國立法例,刪除原第二項。
五、原第一項順移至第三項,並新增但書。為解決我國實務上之徵求委託書爭奪經營權亂象,本項新增但書限制委託書於董、監事選舉議案者,代理人無投票權,以達成增進公司真正的民主化之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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