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俊憲
林俊憲
連署人
陳曼麗
陳曼麗
吳玉琴
吳玉琴
余宛如
余宛如
鍾孔炤
鍾孔炤
李俊俋
李俊俋
鄭寶清
鄭寶清
李昆澤
李昆澤
鄭運鵬
鄭運鵬
周春米
周春米
呂孫綾
呂孫綾
趙正宇
趙正宇
陳素月
陳素月
吳思瑤
吳思瑤
段宜康
段宜康
尤美女
尤美女
蔡易餘
蔡易餘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草案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我國運輸事故調查,改善交通安全,特設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運輸事故之通報處理、調查、鑑定原因、調查報告及各類運輸方式安全改善建議之提出。 二、國內、外運輸事故調查組織與各類運輸安全組織之協調及聯繫。 三、運輸事故趨勢分析、運輸安全改善建議之執行追蹤、調查工作之研究發展、重大影響運輸安全事件之專案研究及促進運輸安全之政策規劃。 四、運輸事故調查技術之能量建立、運輸工具紀錄器解讀及各類運輸工具性能分析。 五、各類運輸工具事故調查法令之擬訂、修正及廢止。 六、其他有關運輸事故之調查研究事項。 本會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七人至九人。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為專任,其餘委員為兼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委員任期為四年,任滿得連任。 行政院院長應於委員任滿三個月前,依前項程序提名任命新任委員。委員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本法第一次修正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四人之任期為二年。 委員中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職: 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 一、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於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本會委員之人數、任期、任命程序、同一黨籍比例、免職之規定及程序。 二、考量新舊委員間經驗之傳承,於第二項規定採委員任期交錯制。
第四條 主任委員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其他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任委員。 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之代理。
第五條 本會委員得具有氣象、管理、法律、心理、航空、海事、軌道、工程或其他運輸事故調查相關學識及實際經驗,並須具備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駕駛員、飛航機械員、航空暨維修工程師、其他國內或國際飛航相關檢定證照、或其他國內、國際航空相關學位或工作經驗。 本會委員應具備之專業資格及條件。 為使我國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之飛航安全調查更趨完備,符合實務執行面需求,查美國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NTSB)4名委員均具備飛行經驗或航空背景,惟我國飛安會目前7位委員中,僅有1人具有飛行經驗,其他皆為工程、氣象、心理等背景,不具飛航相關經驗恐難負荷專業飛安問題。
第六條 下列事項,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 一、運輸事故調查報告之審議。 二、運輸事故重新調查之審議。 三、運輸事故調查相關法規之審議。 四、本會與其他相關機關協調聯繫作業機制之審議。 五、本會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六、委員提案之審議。 七、其他依法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事項。 本會委員會議應議決事項。
第七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 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委員會議對外不公開。但委員會議紀錄,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規定,主動公開,並於二週內刊載於網際網路平台。 本會委員會議之召開、決議及相關資訊公開。
第八條 本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本會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於任職期間應謹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參加政黨活動或擔任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之職務或顧問。 運輸事業係利用政府資金建造及投資,涉及民眾權益保障問題,具有濃厚之公益色彩。本會之職權如受外界影響,未能獨立行使,將有礙事故調查功能之發揮,妨礙整體運輸事業安全之提升,各國事故調查體系無不力求職權獨立,因此爰於第一項賦予本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受行政權適法性監督,但不受行政權適當性監督;第二項規定委員成員超出黨派以外,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
第九條 本會轄下分組及其業務如下: 為執行本會各項業務,分別設置五個組及四個室:航空運輸調查組、軌道運輸調查組、水路運輸調查組、研究發展及國際事務組、工程技術支援組、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 以上分組之人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 於飛安會時期,調查人員即須具備豐富之航空實務經驗,以培養調查技能之基礎,其他運輸調查人員亦需實務經驗以勝任調查工作。為網羅上述人員,以超然立場執行上述工作,確實發掘事故可能肇因,獲得大眾信任,爰以約聘方式延攬專業人才,遂行本會業務。
第十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規定主委、副主委及委員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為本條規定。
第十一條 本法施行前已聘兼之行政院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委員,於本法施行後依第三條規定委員任命之日視為任期屆滿。 規範原任飛安會委員之屆期。
第十二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