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莊瑞雄
莊瑞雄
施義芳
施義芳
鄭寶清
鄭寶清
蘇震清
蘇震清
王定宇
王定宇
連署人
陳歐珀
陳歐珀
王榮璋
王榮璋
趙天麟
趙天麟
吳玉琴
吳玉琴
劉櫂豪
劉櫂豪
賴瑞隆
賴瑞隆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余宛如
余宛如
黃秀芳
黃秀芳
蔡適應
蔡適應
呂孫綾
呂孫綾
周春米
周春米
鄭運鵬
鄭運鵬
郭正亮
郭正亮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噪音管制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三條 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情節嚴重者,處等同其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之罰鍰,蓄意者處等同其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之三倍,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第二十三條 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有鑑於現行法令規範性刑責過輕,無法達成嚇阻作用,反成變相鼓勵汙染之行為。故針對事業對環境所造成之汙染,以等同其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作為罰鍰,若蓄意造成汙染者,應課予其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三倍之懲罰性罰鍰。
第二十四條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得依下列規定按次或按日連續處罰,或令其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至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時為止;其為第十條第一項取得許可證之設施,必要時並得廢止其許可證: 一、工廠(場):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情節嚴重者,處等同其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之罰鍰,蓄意者處等同其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之三倍罰鍰。 二、娛樂或營業場所: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情節嚴重者,處等同其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之罰鍰,蓄意者處等同其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之三倍罰鍰。 三、營建工程:處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情節嚴重者,處等同其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之罰鍰,蓄意者處等同其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之三倍罰鍰。 四、擴音設施: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情節嚴重者,處等同其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之罰鍰,蓄意者處等同其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之三倍罰鍰。 五、其他經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情節嚴重者,處等同其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之罰鍰,蓄意者處等同其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之三倍罰鍰。 前項限期改善之期限規定如下: 一、工廠(場)不得超過九十日。 二、娛樂或營業場所不得超過三十日。 三、營建工程不得超過四日。 四、擴音設施不得超過十分鐘。 五、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其改善期限由主管機關於公告時定之,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 法人或非法人之場所、工程或設施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除處罰其實際從事行為之自然人外,並對該法人或非法人之負責人處以各該款之罰鍰。 第二十四條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得依下列規定按次或按日連續處罰,或令其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至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時為止;其為第十條第一項取得許可證之設施,必要時並得廢止其許可證: 一、工廠(場):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二、娛樂或營業場所: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三、營建工程: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上十八萬元以下罰鍰。 四、擴音設施: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五、其他經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限期改善之期限規定如下: 一、工廠(場)不得超過九十日。 二、娛樂或營業場所不得超過三十日。 三、營建工程不得超過四日。 四、擴音設施不得超過十分鐘。 五、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其改善期限由主管機關於公告時定之,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 法人或非法人之場所、工程或設施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除處罰其實際從事行為之自然人外,並對該法人或非法人之負責人處以各該款之罰鍰。
說明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