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徐志榮
徐志榮
連署人
蔣萬安
蔣萬安
陳學聖
陳學聖
許毓仁
許毓仁
洪宗熠
洪宗熠
林為洲
林為洲
陳宜民
陳宜民
李彥秀
李彥秀
顏寬恒
顏寬恒
陳雪生
陳雪生
曾銘宗
曾銘宗
王育敏
王育敏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許淑華
許淑華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吳志揚
吳志揚
陳超明
陳超明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五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違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四十五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違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為保障民眾權益及健康,並杜絕惡劣廠商無視食安法相關處罰規定,爰修正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有關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訂辦法者,將其罰鍰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