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第二十七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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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公路法第二十七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七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 汽車燃料使用費採隨油徵收方式辦理。 前項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及建設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及建設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 第二十七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
一、第一項不修正。增訂第二項。原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使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落實公平原則,兼顧鼓勵節能減碳,同時符合世界潮流,明定汽車燃料使用費為「隨油徵收」,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第八十一條 本法除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五條,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公布之第二十七條,自中華民國○年○月○日施行。 第八十一條 本法除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五條,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一、增訂第二項。 二、現行「隨車徵收」方式已施行多年,為使主管機關及汽車燃料使用者,於本法修正後有因應調適之時間,爰增訂第二項規定,給予一年之過渡期做為緩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