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德福
林德福
陳宜民
陳宜民
連署人
賴士葆
賴士葆
孔文吉
孔文吉
王育敏
王育敏
吳志揚
吳志揚
許毓仁
許毓仁
陳超明
陳超明
呂玉玲
呂玉玲
黃昭順
黃昭順
徐志榮
徐志榮
蔣乃辛
蔣乃辛
李彥秀
李彥秀
楊鎮浯
楊鎮浯
林麗蟬
林麗蟬
費鴻泰
費鴻泰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蔣萬安
蔣萬安
曾銘宗
曾銘宗
許淑華
許淑華
陳雪生
陳雪生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五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 前項就業安定費之數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國家經濟發展、勞動供需及相關勞動條件,並依其行業別及工作性質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雇主或被看護者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受災民眾、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取生活補助費、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領取生活扶助,或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生活津貼者,其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免繳納第一項之就業安定費。 第一項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經雇主依規定通知而廢止聘僱許可者,雇主無須再繳納就業安定費。 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三十日;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百分之零點三滯納金。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百分之三十為限。 加徵前項滯納金三十日後,雇主仍未繳納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未繳納之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移送強制執行,並得廢止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主管機關並應定期上網公告基金運用之情形及相關會議紀錄。 第五十五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 前項就業安定費之數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國家經濟發展、勞動供需及相關勞動條件,並依其行業別及工作性質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雇主或被看護者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取生活補助費,或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生活津貼者,其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免繳納第一項之就業安定費。 第一項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經雇主依規定通知而廢止聘僱許可者,雇主無須再繳納就業安定費。 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三十日;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百分之零點三滯納金。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百分之三十為限。 加徵前項滯納金三十日後,雇主仍未繳納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未繳納之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移送強制執行,並得廢止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主管機關並應定期上網公告基金運用之情形及相關會議紀錄。
社會救助法中的受災民眾,與特殊境遇家庭,家中如有須受照護成員,將不利其家計之維持,甚至阻礙其他成員外出謀職之機會,而有聘僱看護之需要。 惟就業安定費用之徵收,恐排擠上述民眾可支用之生活費用,加重渠等家庭之經濟負荷。 受災民眾與特殊境遇家庭,於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時,免繳納就業安定費,以減輕渠等家庭之經濟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