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德福
林德福
黃昭順
黃昭順
陳宜民
陳宜民
連署人
蔣乃辛
蔣乃辛
曾銘宗
曾銘宗
許淑華
許淑華
顏寬恒
顏寬恒
盧秀燕
盧秀燕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孔文吉
孔文吉
陳超明
陳超明
呂玉玲
呂玉玲
許毓仁
許毓仁
林麗蟬
林麗蟬
張麗善
張麗善
柯志恩
柯志恩
吳志揚
吳志揚
陳雪生
陳雪生
陳怡潔
陳怡潔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公有建築物應設置並妥善維護管理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環境,且其設置與維護管理經費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 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應設置並妥善維護管理公共藝術,美化環境。但其設置與維護管理經費,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如於其建築物設置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環境,且其價值高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者,應予獎勵;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三項規定所稱公共藝術,係指平面或立體之藝術品及利用各種技法、媒材製作之藝術創作。 公共藝術管理維護費,不得少於公共藝術製作費之百分之十五,主管機關應設立公共藝術基金,並逐年編列預算辦理,以利公共藝術維護管理。 第一項及第二項公共藝術設置與維護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九條 公有建築物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環境,且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 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環境。但其價值,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如於其建築物設置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環境,且其價值高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者,應予獎勵;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三項規定所稱公共藝術,係指平面或立體之藝術品及利用各種技法、媒材製作之藝術創作。 第一項及第二項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為避免主管機關疏於管理維護公共藝術,公共藝術設置應從源頭把關,避免作品品質不佳或放置在不合適的地點,更應該考慮維護管理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