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明文
陳明文
連署人
蘇震清
蘇震清
莊瑞雄
莊瑞雄
許智傑
許智傑
劉櫂豪
劉櫂豪
何欣純
何欣純
陳其邁
陳其邁
蔡培慧
蔡培慧
呂孫綾
呂孫綾
高志鵬
高志鵬
姚文智
姚文智
蔡易餘
蔡易餘
吳思瑤
吳思瑤
管碧玲
管碧玲
王定宇
王定宇
吳焜裕
吳焜裕
林岱樺
林岱樺
洪宗熠
洪宗熠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六條 下列人員出境,應經其(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核准: 一、國家機密核定人員。 二、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人員。 三、前二款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未滿三年之人員。 前項第三款之期間,國家機密核定機關得視情形延長之。延長之期限,除有第十二條第一項情形者外,不得逾三年,並以二次為限。 第二十六條 下列人員出境,應經其(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核准: 一、國家機密核定人員。 二、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人員。 三、前二款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未滿三年之人員 。 前項第三款之期間,國家機密核定機關得視情形縮短或延長之。
一、第一項第三款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二、為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對於涉及國家機密之相關人員,考量機密性質、內容、保密期限及相關人員出境造成洩漏之可能性等因素,加以合理適當之限制乃不得不容忍的必要之惡。 三、惟人民居住、遷徙之自由,乃受憲法第十條所保障,而此包括入出國境之權利(司法院釋字第五五八號解釋參照)。是其限制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 四、從而第二項允許行政機關延長出境之管制期間,已實質變動法律所明定之限制。爰參考第十一條第五項中段體例,於第二項後段明定延長出境管制之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