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待遇條例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永昌
江永昌
鄭寶清
鄭寶清
盧秀燕
盧秀燕
邱泰源
邱泰源
連署人
黃國書
黃國書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黃偉哲
黃偉哲
姚文智
姚文智
莊瑞雄
莊瑞雄
蔡易餘
蔡易餘
洪宗熠
洪宗熠
林俊憲
林俊憲
陳曼麗
陳曼麗
陳素月
陳素月
何欣純
何欣純
劉建國
劉建國
李俊俋
李俊俋
葉宜津
葉宜津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軍人待遇條例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三條之一 現役軍人之待遇,應每年以定額或定率之方式檢討調整之,但不得低於調整前之標準。 前項調整之額度、比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軍公教加薪之實質意義,在於提振軍公教人員之士氣,更希望帶動消費,促進經濟成長。 三、現行軍公教之待遇,分別規定於公務人員俸給法、軍人待遇條例、教師待遇條例,而其年度待遇之調整,係依據「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以及「全國軍公教人員年度待遇調整標準作業流程」。由產、官、學者代表組成之「軍公教員工待遇審議委員會」,審議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方案,並經立法院通過,方得施行。 四、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2款規定,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另大法官釋字第443號解釋,舉凡「重要」之國家事項,即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重要性事項,皆須有法律保留。是以,軍公教薪資調整制度宜以法律位階定之較為妥適。 五、為使現職軍公教人員在仍為國家為社會付出心力之下,在衡量「民間企業薪資水準」、「物價指數變動情形」、「平均每人國民所得」、「經濟成長率」及「政府財政負擔」等相關因素,給與加薪機會,以激勵士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