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怡潔
陳怡潔
顏寬恒
顏寬恒
陳宜民
陳宜民
趙正宇
趙正宇
吳志揚
吳志揚
連署人
蔣乃辛
蔣乃辛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陳學聖
陳學聖
孔文吉
孔文吉
林為洲
林為洲
曾銘宗
曾銘宗
盧秀燕
盧秀燕
林德福
林德福
洪宗熠
洪宗熠
張麗善
張麗善
蔡適應
蔡適應
徐志榮
徐志榮
馬文君
馬文君
李彥秀
李彥秀
吳琪銘
吳琪銘
黃昭順
黃昭順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楊鎮浯
楊鎮浯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感染者有提供其感染源或接觸者之義務;就醫或因故須緊急救護時,應向醫事人員或救護人員告知其已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主管機關得對感染者及其感染源或接觸者實施調查。但實施調查時不得侵害感染者之人格及隱私。 感染者提供其感染事實後,救護人員、醫事機構及醫事人員不得拒絕提供服務。 第十二條 感染者有提供其感染源或接觸者之義務;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主管機關得對感染者及其感染源或接觸者實施調查。但實施調查時不得侵害感染者之人格及隱私。 感染者提供其感染事實後,醫事機構及醫事人員不得拒絕提供服務。
一、現行本條文第一項僅規定愛滋病患者就醫時,應主動告知病情的對象僅限於「醫事人員」,卻未包含第一線緊急救護之「救護人員」,致使救護人員可能於實施緊急救護時,未做好必要之防護措施,暴露於受感染愛滋病毒之風險中,爰修正本條文第一項將救護人員也納入應告知之對象。 二、為保障愛滋病患及配合第一項修正,爰修正第三項,明定救護人員亦不得因其為愛滋病患,而不予以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