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秀芳
黃秀芳
連署人
陳素月
陳素月
葉宜津
葉宜津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洪宗熠
洪宗熠
許智傑
許智傑
陳明文
陳明文
鄭寶清
鄭寶清
黃偉哲
黃偉哲
姚文智
姚文智
邱泰源
邱泰源
施義芳
施義芳
趙正宇
趙正宇
陳其邁
陳其邁
陳亭妃
陳亭妃
吳秉叡
吳秉叡
呂孫綾
呂孫綾
林靜儀
林靜儀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本保險: 一、應徵召服兵役。 二、派遣出國訪問、研習或提供服務。 三、農地被公告為污染控制場址,致未繼續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列管整治期間。 四、本條例九十七年十一月七日修正之條文公布前已參加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於年滿六十五歲且年資累計達十五年以上,將所有農地全部委由農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協助辦理移轉或出租,致未繼續實際從事農業工作。 第七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本保險: 一、應徵召服兵役。 二、派遣出國訪問、研習或提供服務。 三、本條例九十七年十一月七日修正之條文公布前已參加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於年滿六十五歲且年資累計達十五年以上,將所有農地全部委由農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協助辦理移轉或出租,致未繼續實際從事農業工作。
增列本條第三款,明訂因農地被公告為污染控制場址,導致無法繼續耕作之農民得繼續參加本保險,以保障農民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