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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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委員王定宇等18人提案修正通過) 第一百零三條 通謀外國、敵人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他國或敵人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百零三條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配合增訂第一百十五條之一修正。
審查會:
一、照委員王定宇等18人提案修正通過。
二、第一項前段「通謀外國或敵人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修正為「通謀外國、敵人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他國或敵人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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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委員王定宇等18人提案修正通過) 第一百零四條 通謀外國、敵人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他國或敵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百零四條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配合增訂第一百十五條之一修正。
審查會:
一、照委員王定宇等18人提案修正通過。
二、第一項前段「通謀外國或敵人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修正為「通謀外國、敵人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他國或敵人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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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委員王定宇等18人提案通過) 第一百零五條 中華民國人民在敵軍執役,或與敵人械抗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百零五條 中華民國人民在敵軍執役,或與敵國械抗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配合增訂第一百十五條之一修正。
審查會:照委員王定宇等18人提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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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委員王定宇等18人提案修正通過) 第一百零六條 在與外國或敵人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以軍事上之利益供該國或敵人,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百零六條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以軍事上之利益供敵國,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配合增訂第一百十五條之一修正。
審查會:
一、照委員王定宇等18人提案修正通過。
二、第一項前段「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以軍事上之利益供敵國」修正為「在與外國或敵人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以軍事上之利益供該國或敵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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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委員王定宇等18人提案通過) 第一百零七條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一、將軍隊交付敵人,或將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與供中華民國軍用之軍械、彈藥、錢糧及其他軍需品,或橋樑、鐵路、車輛、電線、電機、電局及其他供轉運之器物,交付敵人或毀壞或致令不堪用者。 二、代敵人招募軍隊,或煽惑軍人使其降敵者。 三、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 四、以關於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軍略之秘密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於敵人者。 五、為敵人之間諜,或幫助敵人之間諜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百零七條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一、將軍隊交付敵國,或將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與供中華民國軍用之軍械、彈藥、錢糧及其他軍需品,或橋樑、鐵路、車輛、電線、電機、電局及其他供轉運之器物,交付敵國或毀壞或致令不堪用者。 二、代敵國招募軍隊,或煽惑軍人使其降敵者。 三、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 四、以關於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軍略之秘密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於敵國者。 五、為敵國之間諜,或幫助敵國之間諜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配合增訂第一百十五條之一修正。
審查會:照委員王定宇等18人提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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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委員王定宇等18人提案通過) 第一百零八條 在與外國或敵人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不履行供給軍需之契約或不照契約履行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百零八條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不履行供給軍需之契約或不照契約履行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
配合增訂第一百十五條之一修正。
審查會:照委員王定宇等18人提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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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委員王定宇等18人提案修正通過) 第一百零九條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於外國、敵人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百零九條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配合增訂第一百十五條之一修正。
審查會:
一、照委員王定宇等18人提案修正通過。
二、第二項中「外國或敵人」修正為「外國、敵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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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 第一百十一條 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
配合增訂第一百十五條之一修正。
審查會: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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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委員王定宇等18人提案修正通過) 第一百十三條 應經政府允許之事項,未受允許,私與外國政府、敵人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百十三條 應經政府允許之事項,未受允許,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配合增訂第一百十五條之一修正。
審查會:
一、照委員王定宇等18人提案修正通過。
二、句中「外國政府或敵人」修正為「外國政府、敵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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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委員王定宇等18人提案通過) 第一百十四條 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或敵人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百十四條 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配合增訂第一百十五條之一修正。
審查會:照委員王定宇等18人提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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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委員王定宇等18人提案修正通過) 第一百十五條之一 本章各條所稱敵人,謂與中華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 | |
一、本條為新增。
二、自1949年來中華民國曾經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軍事攻擊,且一直面臨其武力併吞的危險,近年更發生多起共諜案,因目前司法實務上,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際統治領域視為我國之「大陸地區」,而非外患罪章相關規定的「外國」或是「敵國」,導致刑法外患罪章相關條文除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洩漏國防機密罪」及相關法條外形同具文,刑法保護國家法益目的幾被架空。
三、為了確保中華民國主權獨立自主之存立,刑法外患罪章處罰漏洞應適當填補,才能發揮保護中華民國國家法益的功能。本席等參考陸海空軍刑法第十條規定,修正刑法是外患罪章相關條文,並增訂第一百十五條之一本章各罪「敵人」定義為「與中華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以符合罪刑明確性原則,杜絕爾後適用之爭議。
審查會:
一、照委員王定宇等18人提案修正通過。
二、句首「本章各罪」修正為「本章各條」。 |